索引号 | 003257952/201812-00303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18-10-21 00:00 |
发布文号 | 泾政〔2018〕32号 | 关键词 | 《泾县推广普通话的若干规定》,规范性文件发布 |
信息来源 | 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导航 | |
信息名称 | 泾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泾县推广普通话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 内容概述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各直属机构:
现将《泾县推广普通话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10月21日
泾县推广普通话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快我县推广普通话进程,提高县域内居民的语言素质,进一步促进我县省级文明县城的争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普通话是中华民族的共同语,推广普通话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每个市民应当认真学习、掌握并自觉使用普通话。
第三条 推广普通话应当贯彻“大力推行、积极普及、逐步提高”的方针。党政机关的公务员要发挥带头作用,学校要发挥基础作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媒体要发挥示范作用,主要服务行业要发挥窗口作用。要在推广普及的同时,做好提高工作。
第四条 县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主管全县推广普通话工作;各单位语言文字工作办公室负责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推广普通话工作。
第五条 推广、使用普通话的监督管理工作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教育部门负责各类学校普通话推广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普通话推广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广播电视、文化、电信等部门负责广播、电视、电影、网络等媒体普通话推广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商业、卫生、旅游、金融、铁路、交通、邮政、电信等负责本部门公共服务行业普通话推广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将普通话纳入有关职业技能的培训内容;
(六)其他各部门、各单位应负责做好本部门、本单位普通话推广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下列情形应当使用普通话: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办公、会议和面向公众讲话等公务活动中应当使用普通话;
(二)学校教育教学用语应当使用普通话;
(三)县广播电台、电视台,除举办地方戏曲节目、具有地方特色和特定对象的节目外,播音、主持、采访等应当使用普通话;
(四)展览馆、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等讲解应当使用普通话;
(五)文体活动、庆典活动等的解说应当使用普通话;
(六)面向公众服务的导游、播音、话务和窗口工作人员等应当使用普通话。
第七条 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以下相应等级标准:
(一)公务员和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三级甲等以上;
(二)学校教师为二级乙等以上,其中语文教师、幼儿园教师为二级甲等以上,普通话语音教师为一级乙等以上;教育行政人员、教学辅助人员为二级乙等以上;
(三)电台、电视台播音员和电视节目主持人为一级乙等以上;
(四)公共服务行业的播音、解说、话务、导游、售票等特定岗位人员为二级乙等以上;
(五)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毕业生为二级乙等以上。
国家对上述人员的等级标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各单位在推广、普及普通话的过程中,要有计划地对尚未达到规定等级标准的人员进行普通话培训,使其逐步达到规定的等级标准。
各部门、各单位在新录(聘)用有关岗位人员时,应当考核录(聘)用人员的普通话水平。
第九条 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由县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对在普通话推广、研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各部门、各单位应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推广使用普通话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对取得优异成绩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各级语言文字工作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普通话推广和使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可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应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单位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县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8年10月21日起施行,暂行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