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3257952/201807-00165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8-04-23 00:00
发布文号 泾政办〔2018〕13号 关键词 《泾县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办法》、《泾县村级财务管理办法》,规范性文件发布
信息来源 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导航
信息名称 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泾县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办法》和《泾县村级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容概述

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泾县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办法》和《泾县村级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泾县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办法》和《泾县村级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

《泾县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办法》和《泾县村级财务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4月16日

泾县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实现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实行委托代理制度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实施意见》(宣纪发〔2010〕32号)、《关于推进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委托代理服务的意见》(泾办发〔2010〕148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指村(含居委会,下同)集体所有或以贷款、投资入股经营、劳动积累、接受捐赠、无偿资助等所形成的建筑物、农业机械、机电设备、电力设施、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经济林木、牲畜、农田水利设施、道路、教育、文化、卫生、体育设施等。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源指依法属于村委会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山岭、旱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

第二章  资产(资源)清查和登记

第三条  资产(资源)清查包括流动资产清查、固定资产清查以及其他资产(资源)清查。

  1. 流动资产清查

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清查:村财务报帐员应每月对现金、银行存款进行清查,银行存款每月与银行对账单进行逐笔核销,对查明原因的未达账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应收、应付、代管账款、对外投资的清查:对所有往来单位的往来款项,要加强核对清理。凡一年内未能收回与付出的款项应向村两委会议汇报。

存货的清查:主要包括库存物品、低值易耗品的清查。领用要有记录,账实要相符。

  1. 固定资产及其他资产(资源)清查

对所有固定资产及其他资产(资源),每年进行一次清查、以物对账、以账对物,做到账表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发生盈亏、报废等及时处理调整账户,保持固定资产(资源)账、卡、物相一致。

第四条  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固定资产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资产台账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及时核销。

第五条  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集体资源,应当建立集体资源登记簿,逐项记录。资源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第六条  村集体应加强对资源性资产的日常管理,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对尚未开发利用的资源性资产,要确定专人管护,明确管护责任,同时要积极谋划,加快开发利用。

第三章  资产(资源)评估

第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资源),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资源),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分设等,应当进行资产评估。村委会可以书面形式报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受理后应指导村委会做好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清查和评估。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全体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认。评估结果应报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八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占有、使用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评估:资产拍卖、出售、转让、兼并、租赁;实行联营、股份经营及改组股份合作制;以股份的形式将存量资产量化折股或折股出售;与国外、境外公司、企业和国内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开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企业破产、清算;其他需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

占有、使用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必要时可以进行资产评估:以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资产实行整体性或非整体性承包经营;更换主要负责人;承包期满评价经营管理状况;参加保险;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账面值或初步估算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可由村委会按以下方式自主组织评估和确定:0.5万元以下(含0.5万元)的由村主要负责人组织评估,评估价报村两委会议确认通过。0.5万元-5万元(含5万元)的由村两委会组织评估,评估价报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认通过。5-10万元(含10万元)的由村两委会组织评估,评估价报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确认通过。

第十条  账面值或初步估算值在10万元以上的,可按下列程序评估和确定:10-50万元(含50万元)的项目,可视实际情况和需要,通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成立评估工作组确定自主评估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评估。5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评估。原则上涉及到房地产、矿产资源、企业破产清算等价值构成复杂、影响因素多、专业性强、自主评估难度大、价值又较高的项目,应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评估,评估价报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确认通过。

第十一条  村级自主评估成立的工作组,其人员组成要经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三资”委托代理中心审核备案。自主评估工作组的组成人员应尽可能包含评估工作所需要的各类人员,其中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资质的人数占比不得少于1/3,普通村民代表数占比不得少于1/3。应申请,所选聘的人员可由乡(镇)“三资”委托代理中心协调抽选。

第四章  资产(资源)处置

第十二条  资产(资源)处置按县政府《关于转发宣城市农村产权交易规则相关文件的通知》(泾政办秘〔2017〕155号)执行。

第五章  合同管理

第十三条  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实行合同管理制度。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统一编号,实行合同管理。合同应当使用统一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上交的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并定期公开。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并报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四条  经济合同签订后,一般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确需变更或解除的,应经村两委集体讨论通过后,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涉及“三资”重大事项合同签订、变更或解除,事先应报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核,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六章  监  督

第十五条  村集体资产(资源)的管理使用情况应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重大事项应随时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第十六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要积极行使职权,参与资产(资源)使用与管理,对管理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纠正,并向上级反映。

第十七条  村民有权对资产(资源)使用管理进行询问,村两委主要负责人应及时作出答复。村民对答复不满意的,也可以直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八条  村两委对上级有关部门、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村务监督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及建议,要认真处理,及时作出答复,并抓好违规问题的整改落实,接受乡(镇)纪委监督。

第十九条  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要加强对资产(资源)使用、管理的审核把关,对各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条  县、乡(镇)“三资”管理部门应充分利用农村“三资”信息化管理网络,拓展“三资”网络功能,加强对资产(资源)动态实时监管。

第二十一条  县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定期组织资产(资源)管理专项检查,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抓好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理落实。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可按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实施办法,报县纪委、县农委备案。组集体资产(资源)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上级对资产(资源)管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县农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泾县村级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保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确保对村级财务有效监督,根据《安徽省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财农〔2002〕813号)、《安徽省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皖办发〔2011〕23号)和《安徽省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若干规定(试行)》(皖办发〔2011〕22号)的通知及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辖区内的按村(含居委会,下同)设置的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

第三条  村级财务管理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三资”中心)承担。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三资”中心人员力量,配备专业会计人员从事村级财务会计工作;负责本辖区内村级财务管理的监督。“三资”中心应接受各级农业、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村级财务统一委托“三资”中心管理,分村独立核算,严禁私设小金库,杜绝账外账。村账代理后,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归村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平调、挪用、侵占集体资产。

第五条  村级财务在“三资”中心实行报账制管理。统一资金账户、统一报账时间、统一报账程序、统一会计核算、统一档案管理。

第六条 “三资”中心财会人员负责管理备用金,审核报销票据,进行账务处理和电算化录入,汇总编制明细账、总账和月报、季报、年报,并对各村的财务档案进行归集管理。村级设立一名报账员,具体负责本村领取、保管备用金、财务收支结算、发票报销、提供财务公开相关资料。

第二章  财务监督

第七条  资金账户管理。村委会在“三资”中心统一开设账户,村级所有资金的收入和支出要全部纳入“三资”中心专户监管。村级资金实行账、款分管,支票、财务印鉴分开保管。村民委员会公章和主任印鉴章由村报账员保管,“三资”中心会计印鉴章由会计保管。

第八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监委会)切实加强对村级财务的民主监督,充分发挥民主理财的作用,保证农民群众对集体财务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村监委会要切实履行职责,凡未经村监委会审核签字盖章的票据,一律不得入账。

第三章  收支管理

第九条 村级资金包括:1、上级补助收入:各级财政及其他各部门拨付给村级组织补助资金、项目资金。2、村级组织集体收入:集体资产拍卖、租赁,发包及上缴收入;集体统一经营收入;征占土地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3、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资金(由财政专户管理)等。

第十条  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村级组织所有收入都必须先缴存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专户后方可使用,不准坐收坐支,不准“白条”抵库,不准公款私存。村级资金应在收入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缴存乡(镇)“三资”中心储存。乡(镇)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村级项目资金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高效使用。

第十一条 加强票据管理。“三资”中心具体负责专用收款收据的发放、核销等日常管理工作,由村报账员向“三资”中心领取,实行核旧领新、交领核销制,做到以票管收。

第十二条 实行备用金制度。村级组织要严格遵守《现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制度,超出核定备用金额度的,应及时缴存“三资”中心账户。村级组织的备用金额度应根据其资金存量和日常开支需要,最高不超过5000元,由报账员管理及支付日常开支。

第十三条 村级各项支出,实行集体理财、民主管理。严格支出审批程序和手续,做到支出有预算、开支有标准、审批按程序。支出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由经办人签字并注明事由,交村监委会对凭证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集体审核,经村监委会主任签章后,由村党(总支)书记审核,村财务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报销。村报账员负责按月或按季度将整理后的凭证报“三资”中心办理交账等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 “三资”中心在受理报账业务时,应逐一审核有关凭证,支出的原始票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才能报销入账。

1、填制凭证的日期和编号;

2、填制凭证的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的姓名;

3、经办人员、证明人的签名或盖章,并说明用途及事由;

4、接受单位的名称;

5、经济业务必须真实合法且内容齐全,内容主要有项目、数量、单价、金额等;

6、村监委会签章,村党(总支)书记审核,村财务负责人审批;

7、工程项目票据,必须附有村民(或代表)会议记录、施工合同、预决算表、验收报告、审计报告等,符合政府采购范围的需提供招投标相关文件。

第十五条 村干部报酬按照县委组织部《关于调整和规范在编在岗村干部报酬发放的通知》(组通〔2015〕84号)执行。发放村干部津贴、补助、奖金等要依据上级规定标准。村不得巧立名目擅自发放任何费用。村干部不准在集体报销个人应负担的保险费、车辆燃油费、修理费、电话及手机费,不准用公款配备通讯、交通工具和进行娱乐活动。原则上除计划生育、防汛抗旱及其他突击性工作外,严格控制租车、包车行为。具体租车管理办法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从严管理,并报县纪委、农委和财政局备案。

第十六条 村级公务活动经费严格按照《泾县村级组织基本运转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泾组通〔2016〕58号)文件执行,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实行村级零招待制度,严禁用公款请客送礼,杜绝烟酒开支。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村级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皖办明电〔2001〕96号)文件精神,村级组织订阅报刊范围限定为:《人民日报》、《安徽日报》、《现代农村报》、《党员生活》杂志、《江淮》杂志和市委机关报。订阅报刊费用每年最高不得突破1000元。

第十九条  严格规范村级项目工程支出管理。村级工程在15万元以上(含15万元)的纳入招投标范围;5万元以上(含5万元)、15万元以下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程序组织实施。村级工程建设项目完工后1个月内,应办理决算,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项目工程完工后在“三资”中心报账时必须提供有村民代表参加的两委扩大会议记录、招投标资料、项目合同、工程正式发票、预决算、验收报告、审计报告等相关核算资料。工程款(工程款总价款5000元以上)一律由“三资”中心使用转账支票直接支付给承包单位。

第二十条  公益事业项目及建设工程项目,必须遵循党支部会提议、“两委”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并对决议公开、实施过程公开、实施结果公开(以下简称“四议三公开”)程序,以书面材料向“三资”中心立项备案,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进行招标建设。所有工程项目都必须有职能部门审核的工程预算方案和与施工方签订施工合同后,才能投入施工。乡(镇)相关职能部门要对项目进度进行跟踪,严格按工程进度审核下拨项目资金。对违反规定使用项目资金的村,“三资”中心有权拒付或收回资金。

第二十一条 凡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村级组织应当拒绝付款。各级、各部门举办各类要求村组干部参加的学习班、培训班和会议,其费用均由举办单位承担,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村集体报销各种学费、培训费和会议费。

第四章  债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严格控制新增债务。村级财务开支要精打细算、开源节流。必须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严禁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严禁举债垫付各种费用;严禁举债用于村级支出;严禁超出规定订阅报刊;严禁超村级定额补贴标准发放报酬、补贴。

第二十三条 村级发展集体经济和兴办公益事业,必须坚持量力而行,量入为出的原则,不得举债搞建设,已有负债的村集体不得再发生新的债务。村集体严禁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和抵押,村集体资金不允许外借单位或个人。发生暂付应收款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因借出、付出资金导致债权新增的,要落实责任制,谁同意借付、谁负责收回。

第二十四条 推行干部任期“零负债”制度。村集体不准借款兴办公益事业和用于非生产性开支,不准借款完成各项考核任务,不准将村组干部工资转借付息,不准利息转本。借款开展生产经营性项目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绝不能盲目运行,形成不良债务。

第二十五条 对村级债权债务,村级组织要设立债权债务登记簿,建立化解工作台账。每年至少要对债权债务进行一次清查核实,及时调整变更数目,做到账实相符。加大债权清收力度,制定可行的偿债计划,多措并举化解村级债务,努力完成偿债目标。

第二十六条  核销债权要符合规定程序。对确无偿还能力的农户尾欠款或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可以通过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确定减免金额,经“三资”中心审核,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核销,核销对象和金额须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七条 要加强借款利息管理。因历史等原因,村集体仍承担债务的,借款利息凡超过农村合作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一律降息,严禁超标准付息,严禁利滚利或预提利息现象发生。

第五章  财务公开

第二十八条  各村应设立村级财务公开专栏,重大事项及时公开,日常财务事项至少每季度更新一次,由“三资”中心向村集体提供准确、完整的季度财务报表和财务公开表,并加盖“三资”中心印章。村级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于次年元月20日前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

第二十九条 公开内容必须是村民所关心的事项,并且要全面、具体。村级财务收支情况、资产资源、债权债务以及收益分配等内容要及时准确全面公开公示;土地征用补偿费、直接补贴给农民的各项资金等要逐笔逐项公开;美丽乡村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等民生工程财政补助项目实施全程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条 公开的方式以公开栏为主,也可以通过发放“明白纸”、召开村民大会等形式,接受群众监督。公开栏设在人口居住密集地带、主要交通路口等方便阅览的地方。公示过程村级应做好纸质及拍照存档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公开栏旁设置意见箱,“三资”中心和各村应及时解答群众反映的问题。同时,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业务主管部门要定期对村级财务公开情况进行检查,防止村级搞假公开、选择性公开。

第六章  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乡(镇)农经站和财政所开展村级财务审计工作,县业务主管部门要按照农业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农办经〔2008〕1号)要求,加强对村级财务的审计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村级财务原则上一年一审,在村干部任期届满或离任时必须实行届满审计或离任审计。

第三十四条 村级财务审计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计前3天必须发出审计通知,召开党员、组长及村民代表会议,广泛征求意见。审计工作结束后,要写出审计报告,作出审计结论,审计组全体人员要在审计报告上签名。

第三十五条 主审单位依法依规进行审计监督,其作出的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必须执行。

第七章  组织保障

第三十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所属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职责。县监察局、农委、财政局、审计局、民政局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给予积极支持和指导,共同推动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乡(镇)、村两级要落实村级财务管理工作领导责任制,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将村级财务管理情况作为基层干部政绩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三资”中心财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要进一步健全会计从业人员定期培训制度,凡从事村级财务工作的人员,必须接受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减轻农民负担政策、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等业务培训。县农委、财政局予以配合支持。

第八章  违规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违规责任

1、对违反村级财务管理办法行为的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均应追究相应的违规责任。

2、被责任追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1)一年内受到两次或两次以上责任追究的;

(2)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徇私舞弊、收受或者变相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3)干扰、阻碍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责任追究调查的;

(4)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的;

(5)具有其它应当从重处理情节的。

3、被责任追究人员主动、及时纠正过错,未造成集体经济损失、无重大不良后果的,或者具有其它从轻、减轻情节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  责任追究

1、责任追究形式:

(1)通报批评;

(2)赔偿损失;

(3)停职检查(待岗)和责令辞职;

(4)党、政纪处分。

对于侵占村集体资产资金、铺张浪费的,要责令责任人如数退赔;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及村干部违法违纪的,需要给予党、政纪处分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村支部书记负主要责任:

(1)未落实村级财务公开制度的;

(2)设立账外账或私设小金库行为的;

(3)违反规定产生新债务的;

(4)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化解新债的;

(5)因村级财务管理不力,造成群体性事件的;

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票据审批人负主要责任;涉及村级财务票据联签的,联签人也负主要责任:

(1)对内容不真实、票据不合规、报销手续不齐全的开支进行审批的;

(2)违反规定安排非报账员管理现金或者办理票据的;

(3)基建工程项目、大额集体资产资源购置、拍卖、转让、发包、租赁,以及应收款项、投资款项增减,未经民主决策先行实施或未经招投标管理的;

(4)公务接待、差旅费、村干部报酬、补贴等非生产性开支超过规定标准的;

(5)本人或授意他人违规开设银行账户,设立账外账、小金库、公款私存,以及截留、侵占、挪用集体资产资金的;

(6)对上级或村监委会提出的正确意见,整改不及时或措施不力的;

(7)不接受上级审计和监督管理的。

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村报账员负主要责任:

(1)对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原始凭证给予付款报账的;

(2)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出借集体资金或套取大额现金的;

(3)收取的集体资金不及时缴存乡镇“三资”中心专户、不及时入账的;

(4)其它违反村级财务管理办法行为的。

5、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村监委会主任负主要责任:

(1)对村级财务支出的真实性和可行性审核把关不严,造成不良后果的;

(2)对村级财务未开展集体会审的;

(3)监委会不履行职责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村集体利益严重受损的。

6、对村级支出原始凭证合法性和合规性未严格审核,导致村级财务管理混乱的,“三资”中心工作人员负主要责任。

第四十条  责任追究结果应用

被责任追究的乡(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受到通报批评的,当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到赔偿损失或者停职检查(待岗)、调离工作岗位、党纪政纪处分、责令辞职、免职、辞退的,当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并扣除其当年度考核奖金,其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在处分执行期内不得提拔使用。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受到通报批评以上追究的,所在村级组织当年不得评为先进单位。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法律、法规对村级财务管理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农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