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公示公告

关于《泾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修订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8-14 10:03 来源:泾县政府办 浏览:
字体大小:【

根据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我会牵头对《泾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泾政秘〔2019〕138号)进行部分修改,形成《泾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修订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6年8月14日-2026年9月14日,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意见反馈单位:泾县残疾人联合会
       反馈地址:泾县泾川镇谢园西路06号
       联系电话:0563-5022760



泾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修订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促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的重要部署,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 号)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8〕84 号)、《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宣政〔2018〕6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建立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为残疾儿童接受基本康复服务提供制度性保障,努力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使残疾儿童家庭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第三条  到2030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体系更加完善,服务供给更加优质均衡,康复服务质量显著提升,残疾儿童享有更高水平的基本康复服务,融入社会的环境更加优化,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持续增强。


第二章 康复救助对象、内容及标准

第四条  康复救助对象及条件

(一)具有泾县户籍,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的0-14周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以下统称残疾儿童)。

(二)残疾儿童的监护人有康复意愿。

(三)有康复服务适应指征,并经康复定点机构评估有康复价值,通过康复服务可以达到功能重建或改善。

第五条  康复救助内容

为残疾儿童提供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助器具适配和康复训练等救助。

第六条  救助标准

(一)手术类

1.视力手术:角膜移植及先天性白内障复明手术,救助标准不超过1万元/人。

2.人工耳蜗植入手术:重度听力残疾儿童,经评估符合植入电子耳蜗条件并符合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仍需个人自付部分费用,凭医院开具的有效票据提供一次性救助,救助标准为不超过6.6万元/人(含1.55万元康复训练经费)。

3.肢体残疾矫治手术:为先天性马蹄内翻足等足畸形、小儿麻痹后遗症、脑瘫导致严重痉挛、肌腱挛缩、关节畸形及脱位、脊柱裂导致下肢畸形等矫治手术提供一次性救助,救助标准不超过1万元/人。

以上三类项目救助费用,经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按规定报销后个人支付部分低于救助标准的,按个人实际支付费用给予救助。同一项救助服务每一年度内仅救助1次,多重残疾的按照相应残疾类别救助标准给予救助。

(二)辅助器具适配

1.肢体类辅助器具:肢体残疾儿童装配假肢、矫形器,每人救助不超过5000元(含部件材料及制作费用)。

2.视力类辅助器具:视力残疾儿童适配视力类辅助器具每人救助不超过0.15万元(含产品及评估适配费用)。

3.听力类辅助器具:听力残疾儿童适配助听器每人救助不超过6000元(含全数字助听器2台、验配及1年内调试)。

4.装配假肢、矫形器1年内不重复救助,基本型辅助器具2年内不重复救助,听力类辅具5年内不重复救助,人工耳蜗产品8年内不重复救助。

5.以上肢体、视力、听力等三类辅助器具项目,由市县残联统一组织评估、适配,产品统一招标采购。

(三)康复训练

1.为在康复定点机构接受康复训练的残疾儿童提供康复救助,0-6岁残疾儿童每人每年救助1.6万元,7岁以上残疾儿童每人每年救助1.55万元。其中,残疾儿童家庭生活救助0.25万元。

2.残疾儿童每年接受康复训练的时间不少于10个月。

3.具体康复服务内容及规范按照国家和安徽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的有关要求执行,国家和省相关部门出台新的服务规范后按新规范执行。

4.康复训练救助费用主要用于康复训练、康复评估、家长培训、康复教材、康复档案、康复设备、环境布置、人员培训、食宿、康复训练对象生活救助及购买康复专业人员服务等。

5.在医疗康复定点机构进行康复的,医疗和康复训练费用符合当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项目的应由医疗保险报销。

6.在非康复定点机构进行训练的不享受康复救助。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七条  纳入民生实事、彩票公益金残疾儿童康复项目的按原救助流程办理。其他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申请

1.残疾儿童监护人向县残联提出申请,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

2.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由儿童福利机构向县残联提出救助申请。

3.填写《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核表》,并提供监护人身份证、含残疾儿童本人的家庭户口簿、残疾儿童本人的残疾人证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

(二)审核

县残联负责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进行审核。

(三)救助

1.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根据就近就便原则选择本市康复定点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如确有需求,可经县、市残联审核同意后转介至市外康复定点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必要时,由省、市、县残联和卫健等部门指定的医疗、康复机构做进一步诊断、康复需求评估。

2.县内康复定点机构由县级以上残联会同财政、卫健、教体、民政、医保等部门按照公开择优的原则确定。

3.所有转介市外康复的救助对象所接受的康复训练服务内容、时长等应达到规定的标准,否则不予救助。


第四章 经费保障

第八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所需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同时,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捐赠。

第九条  县政府根据全县经济发展状况和残疾儿童康复需求等实际情况,建立残疾儿童动态调整机制,适当增加救助内容,提高救助标准。


第五章 资金结算

第十条  在康复定点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县残联会同县财政部门核准后,按年度与康复定点机构在救助限额标准内进行结算。

第十一条  康复训练救助及生活救助待项目完成后,由县残联分别支付给康复定点机构及残疾儿童家庭。

第十二条  医疗手术类项目,按照“申请-手术-救助”的原则,手术完成后,经县残联会同县财政部门核准后,在救助限额标准内直接救助给救助对象个人。

第十三条  获准转介至市外康复定点机构接受康复的残疾儿童,如我县救助标准高于康复定点机构所在地的,按我县标准执行;低于康复定点机构所在地标准的,差额部分由残疾儿童家庭自行承担。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行政府负责制,县、镇两级政府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目标管理和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县、镇两级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加强康复救助服务能力建设,提高康复救 助工作水平。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县残联要和民政、教体、医保、卫健、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履职尽责、协作配合,加强工作衔接与信息共享,深化“放管服”改革,努力实现“最多跑一次”“一站式结算”,提高便民服务水平。

第十六条  县政府根据残疾人数量、分布状况、康复需求等情况,制定康复机构设置规划,建立公益性康复机构,将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康复机构建设,鼓励多种形式举办康复机构。

第十七条  充分发挥镇、村(居)民委员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慈善组织和残疾人专职委员、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人员等社会力量作用,做好发现告知、协助申请、志愿服务等工作。

第十八条  残联、教体、民政、财政、医保、卫健等部门要强化协作,共同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

(一)残联部门要切实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牵头做好康复定点机构的综合监管,筛查掌握残疾儿童康复需求,做好救助对象审核以及康复项目监管等工作。

(二)财政部门要建立稳定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投入机制,落实康复救助资金保障,做好康复救助资金监管工作。

(三)教体部门要支持特殊教育学校为残疾儿童提供康复训练服务,完善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为康复后的残疾儿童进入普通中小学提供保障,支持符合条件的学校取得康复定点机构资质。

(四)民政部门要积极协助残联筛查掌握相关经济困难家庭残疾儿童及福利院残疾孤儿信息,组织好福利机构内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做好残疾儿童的生活救助工作。

(五)医保部门要将符合规定的残疾儿童医疗康复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做好残疾儿童的医疗救助工作。

(六)人社部门要根据上级部署做好康复专业人员的技术职称评审工作。

(七)卫健部门要做好残疾儿童康复需求评估与转介,发挥好残疾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作用,加强对定点医疗康复机构的管理和指导,加强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康复技术培训。

(八)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会同有关部门探索建立合理的康复服务定价机制,加强价格监管。

(九)纪委监委及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

第十九条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运用传统媒体、新媒体等多种手段,大力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政策解读和宣传,使社会各界广泛了解党和政府的爱民之心、惠民之举,帮助监护人准确知晓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相关内容,了解基本申请程序和要求。积极引导全社会强化残疾预防和康复意识,关心、支持残疾儿童康复工作,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残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