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4172900325863X9/202408-00011 组配分类: 公共法律服务
发布机构: 泾县榔桥镇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以案释法】关于营商环境方面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8-15

【以案释法】关于营商环境方面

发布时间:2024-08-15 08:32 来源:泾县榔桥镇 浏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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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借款需谨慎

2015年10月,胡某与朋友王某、高某协商,

共同成立了一家公司,胡某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成立后,因个人资金周转需要,未经其他股东同意,胡某利用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便利,利用公司账户直接向自己提供借款。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未禁止公司向股东提供借款,也未规定公司向股东提供借款的程序,但如果股东向公司借款不规范,就会出现以下三点风险:

1、股东的民事法律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公司向股东提供借款,却没有任何相应文件,有可能涉嫌抽逃出资。虽然公司法对注册资本制度进行重大改革,除特殊类型的公司外,大多数公司不属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避免了构成抽逃出资罪的可能。

但是股东抽逃出资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充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公司管理人员的法律风险

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来说,向股东提供借款属于存在一定商业风险的经营事项,未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公司管理人员自行对股东提供借款,涉嫌抽逃出资的,还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规定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3、刑事法律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出资方式将有关财产投入到公司后,该财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成为公司的财产,公司依法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未经其他股东同意,股东擅自利用自己在公司财务上的便利,利用公司账户直接公司款项转到自己账户上的,侵害了公司的财产权,有可能涉嫌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

因此,公司向股东提供临时性借款时,必须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在实际提供借款时签订借款协议,并将相关股东会决议和借款协议等文件留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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