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3417294863530597/202407-00033 组配分类: 食品安全应急处置
发布机构: 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关于印发《泾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号: 泾政办〔2024〕6号
发布日期: 2024-07-09

关于印发《泾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7-09 16:02 来源: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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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政办〔2024〕6号

 

 

 

 

关于印发《泾县食品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泾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业经第47次县长专题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4年7月4日


 

 

泾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事故分级

按照紧急程度、影响范围和严重程度,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四级(分级标准见附件)。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县的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指


导全县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其中达到Ⅲ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在市有关应急指挥机构领导下开展处置工作。

对发生在县外,但食品(或其原料)来源于我县或生产经营主体涉及我县的食品安全事故,达到Ⅲ级及以上的,在省、市有关应急指挥机构领导下开展处置工作;Ⅳ级事故,积极配合事发地政府开展处置工作。

1.5工作原则

1.5.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1.5.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全县统一领导、政府分级负责、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综合协调、部门联合行动”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应急机制。

1.5.3科学处置,依法应对。有效利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应急队伍的作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科学有效应对食品安全事故。

1.5.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监管、风险监测和评估,落实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强化宣教培训,提高公众防范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县指挥部

县政府设立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市场监管局局长(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担任,县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主要职责:负责统一领导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县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和应急处置的其他重要事项。

2.2县指挥部办公室

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原则上设在县市场监管局(县食安办),若事故现场较远,由指挥部另行确定设立地点。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县食安办主任兼任,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科商工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健委等部门分管食品安全负责同志为指挥部办公室成员。

主要职责:县指挥部办公室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县政府、县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的工作情况;组织信息发布。县指挥部办公室建立会商、发文、信息发布和督查等制度,确保快速反应、高效处置。一般情况下,县指挥部办公室和食安办合署办公,负责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组织应急协调工作;常态化开展信息收集、舆情监测、动态分析和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工作。

2.3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成员单位的职责如下:

县委宣传部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宣传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新闻报道工作,协助公安等有关部门对互联网信息的管理以及有害信息的管理工作,做好区域外新闻记者采访的接待、服务以及对事件报道的真实、客观、公正性的把控工作。

县检察院负责对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捕、提起公诉;依法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构成犯罪的案件;加强对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诉讼监督。

县教体局负责协调、参与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原因分析调查以及应急处置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组织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侦查、鉴定以及食品安全事故引发的社会治安稳定等工作。

县纪委监委负责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以及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县民政局负责协助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对象及时给予社会救助,做好社会捐助物品、资金的接收和发放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演练、处置和救援资金保障和管理。

县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农产品、肉及肉制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加强对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教育,协助对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置。

县卫健委牵头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的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和相关技术支持,参与食品安全事故等级评估核定、原因调查和事故处置等工作。

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因环境(水源、空气、土壤等)污染造成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组织处置和环境监测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组织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置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负责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餐饮经营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现场调查处置,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县科商工信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生活物资的组织、调配和供应,参与食品流通领域和肉类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

县发改委负责组织粮油收购、储存、运输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2.4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事故处置需要,指挥部可下设若干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各工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1)事故调查组

由县食安办牵头,会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县公安局、县纪委监委、县卫健委及相关部门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尽快查明致病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部门立案侦办;对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行为,由监察部门进行调查。根据实际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在事发地或派出部分人员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

2)危害控制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会同相关监管部门监督、指导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对问题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的来源和流向进行追溯,采样检测;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现场和可能污染的工具、设备等设施进行彻底消毒,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医疗救治组

由县卫健委负责,结合事故程度,迅速组织抢救队伍,制定最佳救治方案,紧急调用各类医疗物资,指导急救人员开展急救工作,力求将人员伤亡降低到最低程度,准确统计人员伤亡数字,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

4)检测评估组

由县食安办牵头,会同县卫健委、县市场监管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实施相关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要及时报告指挥部办公室。

5)维护稳定组

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公安部门配合,加强救治人员情绪安抚和协调事故发生单位配合处理工作,避免矛盾激化;公安部门加强事故发生地治安管理,做好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和交通疏导,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6)新闻宣传组

由县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县食安办组织事故处置宣传报道、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7)专家咨询组

由县食安办建立由多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库,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必要时,指挥部抽调专家组成专家咨询组,负责对事故进行研判,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2.5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食品安全监管、疾病预防控制以及各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相

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在指挥部办公室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3监测与通报

3.1监测体系

县市场监管局、县卫健委、县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协同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3.2风险监测

县卫健委、县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按照规定公布或者通报食品安全风险相关信息。

3.3日常监管

县市场监管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指导下级相关部门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运输、经营、消费等环节食品安全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和信息报告系统,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危害程度、发展趋势,适时发出风险提示。

3.4事故通报

县农业农村局、县卫健委等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通报,并按职责依法采取有效控制措施。通报主要事项: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食品安全事故;

2)10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食品安全事故;

3)其他经研判认定的涉及食品安全的重要敏感信息

4信息报告

4.1事故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各级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的信息;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5)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6)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的舆情信息;

7)国家有关部门和其他省、市通报我县的信息。

4.2报告主体和时限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在2小时内向县食安办、县卫健委和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部门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相关社会主体,应在2小时内向县食安办、县卫健委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3)接收食品安全事故受害人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卫健委有关规定及时向县卫健委报告,同时向县食安办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及时向县食安办和县卫健委报告或向有关监管部门举报。

5)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应当立即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将有关情况进一步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监管部门通报。

6)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县食安办应当按规定向县人民政府及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关报告。

4.3报告内容

1)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单位、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人数等基本情况。

2)有关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已采取措施、事故简要经过等内容;并随时通报或者补报工作进展。

5事故评估

5.1由县食安办会同事故报告地乡镇人民政府、县卫健委和相应监管部门开展评估,必要时可以抽调有关专家和技术机构人员参与。有关监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向食安办提供信息和资料。

5.2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是为核定和判定是否属于食品安全事故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先期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1)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6应急响应

6.1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对应分为四个级别:Ⅰ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响应(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核定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宣布启动Ⅳ级响应,同时指挥部运行。

较大以上的食品安全事故由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宣布启动相应级别响应,事发地政府要按照上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并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

染病防治法》和《泾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6.2应急处置措施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以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1)卫健部门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

2)卫健部门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检测,相关部门及时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尽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3)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依法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待查明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

4)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科商工信局等部门应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及进出口并销毁。经确认未被污染的应当予以解封。

5)及时组织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地方人民政府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事故可能影响到市外时,在市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做好相关通报工作

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可能升级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全县应急处置在市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可能升级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全县应急处置工作在省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6.3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6.4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提升

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2)级别降低

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事故伤员全部得到救治,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后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现场、受感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6.5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符合调整条件的,指挥部提出调整建议,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调整后,按事故级别由相应人民政府采取相应措施。符合终止条件时,指挥部提出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6.6信息发布

事故信息发布由指挥部或其办公室统一组织,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7后期处置

7.1善后处置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食品安全事故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急救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7.2总结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县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报告

7.3奖惩

7.3.1奖励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7.3.2责任追究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应急保障

8.1人员与技术保障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机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加强应急处置力量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健全专家队伍,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相关技术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8.2物资与经费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当得到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县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

8.3医疗保障

县卫健委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8.4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9附则

9.1预案管理与更新

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要结合实际修订与完善本预案。

9.2预案演练

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通过对演练的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9.3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县市场监管局)会同县应急局负责解释。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泾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泾政办〔2018〕42号)同时废止

 

 

附件:事故分级及响应标准。


附件

事故分级及响应标准

 

分级

 

标准

 

响应级别

 

启动级别

 

 

Ⅰ级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件危害特别严重的;

2.国务院认定的其他Ⅰ级食品安全事故。

 

 

Ⅰ级响应

 

 

国家级

 

 

 

 

 

 

Ⅱ级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设区市,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

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3.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以上死亡的;

4.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Ⅱ级食品安全事故。

 

 

 

 

 

 

Ⅱ级响应

 

 

 

 

 

 

省级

 

 

 

 

Ⅲ级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县(市),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Ⅲ级食品安全事故。

 

 

 

 

Ⅲ级响应

 

 

 

 

市级

 

 

 

 

Ⅳ级

 

1.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99人(含)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Ⅳ级食品安全事故。

 

 

 

 

必要时启动Ⅳ级响应

 

 

 

 

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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