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9003258314Q/202406-00013 | 组配分类: | 法律知识普及服务 |
发布机构: | 泾县司法局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名称: | 【以案释法】驾驶老年代步车违反交通规则,发生事故后个人应担责 | 文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4-06-12 |
案情简介:甲驾驶无号牌的老年代步车,违反信号灯指示由南向西行驶,乙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丙乘坐乙的车辆,两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乙、丙受伤,丙经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交管部门认定甲负全部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甲未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应对丙的合理合法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法院判决甲向丙赔偿误工费、医疗费、营养费、财产损失等合计37000余元。
法官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因多数“老年代步车”属于机动车范畴,且根据工信部《纯电动车乘用车技术条件》规定,纯电动车汽车最高车速不得低于80km/h,续航里程不得低于80km,而目前“老年代步车”无法达到上述要求,因此无法注册登记、申领号牌和购买交强险及其他机动车商业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将由驾驶人个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当前,在城市路面行驶的绝大多数“老年代步车”属于典型的非法生产、非法销售、非法上路等“三非”产品。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朋友,要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文明出行,拒绝购买、驾驶或乘坐违规“老年代步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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