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9003258162C/202403-00033 | 组配分类: |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 |
发布机构: | 泾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办事指南 | 文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4-03-13 |
一、事项名称
事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三、申请条件
法人
四、办理材料:
1、申请书
2、设计方案
五、办理地点
安徽省宣城市泾县泾川镇桃花潭东路1号泾县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六、办理时间
夏秋季(5月-9月)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3:30-17:00;冬春季(10月-次年4月)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
七、联系电话
0563-5102868
八、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办结
九、办理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十、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设计方案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