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同时具体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夫妻双方或一方;
(2)农业户口或被界定为农村居民;
(3)2016年1月1日之前没有违反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且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
(4)只生育一个女孩或两个女孩。
(5)年满55周岁。
2.申报地点: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
3.奖励标准:400元/人/年。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
智能问答
OA办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