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家庭成员是指申请人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主要依据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已结婚的子女、离异的原配偶虽与申请人在同一户口簿,不视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不在同一户口簿,应视为共同申请人;
2、申请家庭异地就学或服义务兵役期间的子女,可计入家庭实际人口。已入住敬(养)老院或由社会福利院收养的人员、处于服刑期间的人员、在境外的人员,不计入家庭实际人口。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
智能问答
OA办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