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我县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三个条件的,应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认定标准为智力及精神残疾一、二、三级;肢体残疾一、二级;视力残疾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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