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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广场舞产生的噪声,由哪个部门管理?

发布时间:2023-12-28 15:12 来源:泾县发布 浏览:399 次

根据《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在公园、广场、街道等公共场所组织广场舞等娱乐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的音量,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对违反该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同时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广场舞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经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持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或者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综上,广场舞的噪声,一是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进行管理,二是可以由公安机关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