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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青弋江禁渔问题
发布时间:2023-10-25 08:48
来源:泾县发布
浏览:3215 次
依据2022年3月29日公布并施行的《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次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不得从事捕捞活动,不得垂钓,不得收收购、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泾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泾县青弋江干流水域禁捕通告>的通知》(泾政秘﹝2021﹞215号),将原《<泾县青弋江干流水域禁捕通告》第三条“禁捕事项”第四点修改为:“在禁渔期、禁渔区内,禁止任何方式进行垂钓,一切垂钓行为均视为非法捕捞”。 自2021年1月1日起,泾县青弋江干流水域实施为期十年禁捕管理。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其它自然水域允许一人一竿一线一勾的休闲垂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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