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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文化旅游宣传营销奖励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1-05-21 09:34 来源:泾县发布 浏览:14880 次

奖励项目和标准

(一)举办文化旅游活动奖励

鼓励乡(镇)政府、景区及其他文化旅游企业、协会利用当地民俗和特色自然资源,举办展销与宣传推广活动,以旅兴农、以旅富民。对泾县文旅局备案的文化旅游活动,按实际活动费用支出的3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重大展销与宣传推广活动,经县政府同意,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专项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

(二)举办专项旅游推介活动奖励

泾县文旅局备案或批准的旅游推介活动,按实际活动费用支出的30%给予奖励,单次最高不超过3万元。

(三)开展主题营销活动奖励

景区参与旅游主管部门开展门票五折(含五折)以下优惠等主题营销活动,经县文旅局评估后,按照成效和规模,给予1至5万元奖励。

(四)旅游品牌创建奖励

对县内文化旅游商(用)品生产企业参加县文旅局安排的展会,给予企业参展奖励补助,每次按省外2000元、省内市外1000元、市内500元给予奖励补助。对新获得国家级文旅文创产品或旅游商品等相关大赛一、二、三等奖(或金、银、铜奖)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奖励。获省级一、二、三等奖(或金、银、铜奖)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不重复奖励。

(五)设置旅游宣传广告奖励。

泾县文旅局备案或批准的,在沪苏浙及省内高速沿线、重要客源地城市入口设置旅游宣传高炮广告,或沿线高速服务区设置旅游宣传广告,且投放时间达6个月以上的旅游企业或组织,一次性奖励5万元。

(六)开通旅游直通车奖励

旅行社或具有合法资质的旅游客运公司在县文旅局备案后,开通从泾县以外区域到泾县各个景区的定点、定时、定线、定价、定服务标准的旅游直通车,每班次40座(含40座)以上,并在泾县游览2个以上购票景区、住宿一晚(含一晚)以上的,年度内累计开行40—79班次,每年奖励2万元;年度内累计开行80班次以上(含80班次),每年奖励5万元。每个发团日只计算一个班次。

(七)组团社招徕游客年累计奖励

鼓励旅行社组织旅游团队来泾县旅游。对非国家法定节假日和非周末(星期一至四)期间,组织游客来泾县游览2个(含2个)以上收费景区,并在泾县住宿一晚(含一晚)以上的,年度内累计招徕游客5000人、10000人、20000人和50000人的,分别按2万元、5万元、7万元和15万元标准奖励组团社。招徕游客达60000人以上的,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奖励标准。

备注:(六)和(七)分项奖励,不重复奖励。

奖励申报审批

(一)申请举办文化旅游活动、专项旅游推介会、开展主题营销、设置旅游宣传广告和参加旅游品牌创建的,需提前15天向县文旅局申请或备案,填写《泾县文化旅游营销奖励申请表》,活动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县文旅局审核。

申报材料:

1.《泾县文化旅游营销奖励申请表》;

2.举办活动的实施方案及文件通知等资料;

3.与相关单位的协议合同原件;

4.活动经费支出凭证(复印件)。

(二)申请旅游直通车的旅行社或旅游客运公司,须提前3天向县文旅局提出申请,每双月月底将申报材料报送县文旅局审核,12月31日前报送《泾县旅游直通车奖励申请表》,逾期不申报,视为放弃。

申报材料:

1.《泾县旅游直通车奖励申请表》;

2.申报企业与直通车景区的合作协议书;

3.旅游直通车接待游客月汇总表;

4.每班次与景区、住宿结算凭据,景区、酒店提供的证明。

(三)申请累计奖励的旅行社须提前3天向县文旅局提出申请,每双月月底将申报材料报送县文旅局审核,12月31日前报送《组团社旅游累计奖励申请表》,逾期不申报,视为放弃。

申报材料:

1、《组团社旅游累计奖励申请表》;

2、《组团社旅行团成员花名册》;

3、团队行程表复印件与导游派团单复印件;

4、入住酒店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包括入住名单)、住宿费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租车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等;

5、与景区结算凭据,景区提供的证明。

(四)审核审批:县文旅局负责组织审核,申报资料不规范、不完整、有缺项的,不予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县文旅局提出奖励方案,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复后予以奖励。

资金来源及使用原则

(一)奖励资金由县财政据实保障;

(二)奖励资金使用原则:注重实效,公开透明,专款专用,按时兑现;

(三)申报奖励的单位必须做到遵纪守法,依法纳税,服从旅游等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全年无重大旅游质量投诉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四)申报奖励的单位不得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奖励资格并追回奖励资金,且三年内不再享受本奖励政策。

本办法由泾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