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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对《泾县城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方案》意见的公告

征集部门:泾县政府(办公室)

征集开始日期:2019-12-12 08:00

征集结束日期:2019-12-17 17:30

状态: 已经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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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广大市民:

根据规范性文件决策程序,现就《泾县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方案》向社会征求意见,公告期间1212日至17日,如对方案有意见请在网上留言,或者直接发送至ahjxfzb@163.com

一般情况公告30日,由于时至年关决策时间较紧,经研究决定公告5日。(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3号第十五条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12日

泾县城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方案


为深入开展文明创建工作,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防治环境污染,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政府主导、分工负责、全面参与、综合治理”的原则,重点在规范组织部署、宣传发动、安全监管、隐患排查、查缴非法等方面,强化部门和属地管理责任,结合文明创建,广泛动员市民群众,消除燃放烟花爆竹导致的消防安全、人身、财产等安全隐患以及大气、噪音污染等,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

二、禁止销售燃放区域

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泾县禁止销售燃放的具体范围为:

(一)城区

县城南水关(沿青弋江)—幕溪河口(沿象山西侧)—山口农民新村—幕桥东路运河(青弋江总干渠)桥(沿幕桥东路)—幕桥东路与新205国道交汇处(沿新205国道)—桃花潭东路(沿桃花潭东路)—桃花潭东路运河桥(沿运河)—戴家冲运河桥—县医院西侧—体育路—赏溪桥—沿小溪至南水关形成的闭合区域,象山大桥北侧至S322省道交叉口—沿水仙路经永清桥—下坊街道—烈士陵园至赵家村桥—再沿小溪至沿江西路闭合区域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下列地点:

1.文物保护单位;

2.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养老机构);

6.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7款规定,确定泾县城区范围以外,全县党政机关办公场所,影剧院、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建筑工地、高层建筑、地下建筑,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宗教活动场所,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地点及其周边50米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96条规定,根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禁止销售燃放区域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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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留言

结果反馈

根据《关于征求对<泾县城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方案意见>的公告》,截止反馈时间期限(12月17日),未收到任何反馈意见。

泾县人民政府法制办

2019年12月18日